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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信用青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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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信用青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用青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现将《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81号)精神,构建严重失信行为协同惩戒机制,增强联合惩戒的力度,加快推动青田县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 1.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 2.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 3.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 4.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 5.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6.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 7.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等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的操作流程 1.确定惩戒对象。县直部门按照本系统省级部门制定的“黑名单”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确定“黑名单”,并根据本部门或本系统上级部门制定下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2.提议联合惩戒。县直部门把提议联合惩戒的“黑名单”以及惩戒措施以抄告单形式报送给县信用办(县发改局)。(抄告单详见附件2、3) 3.启动联合惩戒。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将部门提议的联合惩戒对象和措施,通过公文平台以抄告单形式通报给县直各部门。县直各部门以抄告单上的惩戒起始时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抄告单详见附件4) 4.落实惩戒措施。县直各部门启动联合惩戒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以案例反馈单形式抄送给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并及时记录到县直部门自有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反馈单详见附件5) 5.终止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截止时间到期时,惩戒措施终止执行。在联合惩戒期限内,县直各部门收到县信办(县发改局)停止执行联合惩戒的通知时,联合惩戒提前终止执行。 三、操作注意事项 1.严把惩戒程度。拟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黑名单”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县直部门可会商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共同商定惩戒措施。 2.严格信息公开。县直各部门确定“黑名单”和惩戒措施后,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青田发布、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 3.将信用审查纳入日常管理。县直各部门要把信用审查列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前置关口,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审查环节详见附件1) 附件:1.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审查环节 2.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机构)信息抄告单 3.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个人)信息抄告单 4.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5.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案例反馈单
青田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审查环节
附件2: 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机构)信息抄告单 注:本表报送县信用办(县发改局)
年 月 日
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个人)信息抄告单 注:本表报送县信用办(县发改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单号: : 现将省信用办审核的严重失信主体处理结果给予抄告,请你单位按《青田县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暂行办法》落实相应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过“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情况”反馈。
青田县信用办 20 年 月 日 ┄┄┄┄┄┄┄┄┄┄┄┄┄┄┄┄┄┄┄┄┄┄┄┄┄┄┄ 回执单 县信用办: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号,将按省信用办的处理意见落实《青田县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暂行办法》相应措施。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情况反馈单
县信用办: 根据你办抄告我局的《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号),我局对联合惩戒主体落实了惩戒措施,情况如下: 1.惩戒时间: 2.惩戒事由:
3.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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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信用青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信用青田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现将《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青田县失信联合惩戒操作规范(试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6〕81号)精神,构建严重失信行为协同惩戒机制,增强联合惩戒的力度,加快推动青田县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联合惩戒的重点领域 1.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 2.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欠缴社会保险费、拒不依法参保、拖欠农民工工资、非法集资、合同欺诈、计量作弊及欺骗、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 3.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等失信行为; 4.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失信行为; 5.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 6.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等失信行为; 7.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等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二、联合惩戒的操作流程 1.确定惩戒对象。县直部门按照本系统省级部门制定的“黑名单”评定标准和规定程序确定“黑名单”,并根据本部门或本系统上级部门制定下发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确定相应的惩戒措施。 2.提议联合惩戒。县直部门把提议联合惩戒的“黑名单”以及惩戒措施以抄告单形式报送给县信用办(县发改局)。(抄告单详见附件2、3) 3.启动联合惩戒。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将部门提议的联合惩戒对象和措施,通过公文平台以抄告单形式通报给县直各部门。县直各部门以抄告单上的惩戒起始时间启动联合惩戒措施。(抄告单详见附件4) 4.落实惩戒措施。县直各部门启动联合惩戒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执行情况以案例反馈单形式抄送给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并及时记录到县直部门自有的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反馈单详见附件5) 5.终止联合惩戒。联合惩戒的截止时间到期时,惩戒措施终止执行。在联合惩戒期限内,县直各部门收到县信办(县发改局)停止执行联合惩戒的通知时,联合惩戒提前终止执行。 三、操作注意事项 1.严把惩戒程度。拟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与“黑名单”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特殊情况,县直部门可会商县信用办(县发改局)共同商定惩戒措施。 2.严格信息公开。县直各部门确定“黑名单”和惩戒措施后,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青田发布、部门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惩戒措施不得采取。 3.将信用审查纳入日常管理。县直各部门要把信用审查列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审批、评优评先等前置关口,对联合惩戒对象实施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审查环节详见附件1) 附件:1.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审查环节 2.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机构)信息抄告单 3.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个人)信息抄告单 4.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5.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案例反馈单
青田县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
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的重点审查环节
附件2: 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机构)信息抄告单 注:本表报送县信用办(县发改局)
年 月 日
部门确认的严重失信主体(个人)信息抄告单 注:本表报送县信用办(县发改局)
年 月 日
附件4: 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单号: : 现将省信用办审核的严重失信主体处理结果给予抄告,请你单位按《青田县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暂行办法》落实相应措施,并将处理结果通过“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情况”反馈。
青田县信用办 20 年 月 日 ┄┄┄┄┄┄┄┄┄┄┄┄┄┄┄┄┄┄┄┄┄┄┄┄┄┄┄ 回执单 县信用办: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收到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号,将按省信用办的处理意见落实《青田县对严重失信主体进行联合惩戒的暂行办法》相应措施。
单位(盖章): 20 年 月 日
部门落实联合惩戒情况反馈单
县信用办: 根据你办抄告我局的《县信用办确认的联合惩戒主体信息抄告单》( 号),我局对联合惩戒主体落实了惩戒措施,情况如下: 1.惩戒时间: 2.惩戒事由:
3.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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