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偶然的机会,小朱在网上搜索自己的名字时,发现湖南一家服装公司的股东与自己同名。本以为是巧合,结果仔细一看,法人代表的名字竟是母亲的老同事兼好友。
小朱通过母亲联系到了这家公司,发现这位股东竟真的是自己。这个天上掉下来的“股东”究竟是什么情况?反正对小朱来说可不是占便宜的好事。 原来“被当老板”这几年来,小朱没有收到过任何信息,也没有获得公司的利润或分红等,最近联系到公司法人代表,了解到公司目前虽已经不再营业了,但仍迟迟未注销。小朱十分担心这会影响到自己的生活和工作。 于是,小朱向“法律帮帮团”栏目律师求助,咨询在这种情况下,自己莫名成了股东是否有什么风险?
从法律上来说,像小朱这种被虚构以及被盗用姓名或名称的主体,从未作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但实际上对于小朱这样的被盗名者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破产,并且盗名人本身并没有完全实缴出资额,那么被盗名者可能需承担未实缴出资额的连带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被当老板”看似风光,其实不仅毫无收益,而且风险重重。被挂名的风险在于,平时行使权力的人不是小朱,公司赚钱分红轮不到小朱,而公司破产履行义务又可能会找到小朱。 由于现在事情已经发生,建议小朱第一时间维权。(一)小朱可以主动联系企业注册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明确指出当时工商登记中股东登记有误。(二)如果因为公司的经营导致公司债权人以小朱是公司股东为由,给小朱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可以就该笔经济损失向盗名者提起民事诉讼。 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因此,最终盗名者可能不仅要面对被盗名者的经济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也要面对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那么在维权时,小朱应该如何证明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被冒用,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一般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内会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注册申请等,上面都需股东签字,尤其是法人签字。如果小朱不知情,签名肯定非本人所签。如果是中介处理,那么也会有授权委托书,也需委托人签字。这个是最直接的证据,小朱可以通过查档得到相关资料,进行笔迹鉴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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