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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遂昌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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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突出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问题,通过重点整治、隐患排查和风险化解,营造安全放心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6358人次,检查单位13012家次,查处282件行政违法案件,其中大要案39件,罚没款194.61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9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众”的普法效果,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1年度遂昌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张某、杨某电子秤增加作弊功能案 2021年10月8日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消费者孟某投诉,张某、杨某在销售榴莲时电子秤计量称重为7.5斤,单价26元/斤,消费者自行称重为5.8斤。经检测,张某、杨某销售榴莲使用的电子秤增加有作弊功能,作弊范围为10%至60%,销售给上述消费者孟某时作弊范围为30%,作弊所得44.2元。 当事人为电子秤增加作弊功能,在销售榴莲时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功能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罚款。 案例二:2家药店违法发布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1年4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2家药店举办超级周末狂欢促销活动,该活动发放的宣传单中印有厄贝沙坦片、阿司匹林肠溶片、午时茶颗粒、医用外科口罩等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发布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2家药店分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某信息公司侵害消费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底,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调查,该公司通过微信、电话等渠道,以报名即可免费体验“0元课程”为幌子,非法收集个人的姓名、手机号、学生年级、薄弱科目、学习情况、所在城市等信息,并将个人信息数据筛选后以每条8-50元销售给网络教育培训机构。该公司非法收集、销售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已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2021年4月28日,经公安部门集中收网,查获涉案个人信息数达900余万条,涉案金额1.5亿元,批捕3人,取保候审55人。 案例四:4起遂昌家装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6月,消费者向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接到家装公司短信、电话骚扰。执法人员对遂昌4家装饰设计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正对照着手中的信息表册打电话,信息表上是各楼盘业主的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详细的个人信息,且当事人无法说明信息来源。经调查,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家装公司通过线下逐户收集、网络购买等方式获得本地消费者信息共5554条,用于业务推销和产品营销。上述4家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侵犯,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每家公司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五: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7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朱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著名商标的鞋底产品23741双,经商标所有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鉴定,标有上述商标的鞋底均为无授权的假冒商品。经查,朱某从网上购进商标侵权鞋底,于2021年3月底开始用微信账号对外开展商标侵权鞋底的修复和销售业务。朱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量较大,涉嫌刑事犯罪,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六: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1年4月8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台机身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吨位标识为2.8t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厂房内使用,执法人员通过升降机械平台查看了上述起重机的电动葫芦铭牌,确认2台上述起重机的起重量为5t,通过丽水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查询,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 经查,某工贸公司系从外地某起重机械公司购进,因2.8t以下起重机无需检验,某工贸公司与某起重机械公司将实为5t的起重机冒充为2.8t起重机销售、安装、使用,逃避法定年度检验责任。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公司分处3万元罚款。 案例七:遂昌某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邢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某艾灸馆播放视频等方式,宣称艾灸有“增补阳气”,“扩热、透热、传热”,适用于“肠胃不好”,“胃寒、宫寒、痛经”,“风湿、类风湿”,“保健保养、防病治病”……“ 找病、翻病、退病”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用语的有效书面凭证。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视频信息并使用于每日多场次的集中商业宣传中,宣传其经营的艾灸功效与养生保健的关系,误导他人认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八:遂昌破获特大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1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网购精神药品疑似假药。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产品包装标签、询问了解购买渠道,初步判断该线索幕后可能隐藏巨大违法生产销售假药链条。该局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考虑到网络销售案件复杂性,秉持“人民至上、高压严打”的执法理念,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对该假药线索开展追根溯源。 经过两个月的盯梢暗查后,案件脉络逐渐清晰。2021年3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遂昌县公安局远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包括主犯李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标识三唑仑片、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阿普唑仑片等字样各类假药1000余瓶,扣押手机18部、电脑9台。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小区成立工作室,将购买来的维生素药品标签洗掉,粘贴上自行仿制的三唑仑片、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阿普唑仑片等精神类药品标签,将自来水冒充“听话水”“乖乖水”等催情类药水,通过QQ、微信等接单方式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仅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就销售各类假药16000余瓶,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受害人遍及港澳台以外的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该案的成功告破获得了省药监局局长徐润龙的批示肯定。 案例九:2家冷冻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2家冷冻食品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在店内冷库发现多箱未赋浙冷链码的进口冷冻叫姑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以及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且涉事2家冷冻食品店此前均因销售缺失“三证一码”进口冷冻食品被处以警告教育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进口冷冻食品存在“物传人”风险,采购食品时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进口冷链食品于“浙冷链”系统监管之外流通,增加了新冠疫情传播风险。上述2家冷冻食品店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冷冻食品店分处5万元罚款。 案例十:吴某等4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所有瘦肉丸制售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吴某、徐某、谢某、邱某等人制售瘦肉丸中检出不得添加的铝成分,铝含量远超食品安全限量标准10至33倍不等,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吴某等4人为使制作的瘦肉丸风味、外形更佳,在瘦肉丸中添加了不允许使用的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且使用量远超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最高达33倍,长期食用铝超标的瘦肉丸足以引起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骨骼系统病变等食源性疾病。上述吴某等4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丽水市信用办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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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患突出的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问题,通过重点整治、隐患排查和风险化解,营造安全放心的生产和消费环境。 截至目前,共出动执法人员26358人次,检查单位13012家次,查处282件行政违法案件,其中大要案39件,罚没款194.61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9起涉嫌刑事犯罪案件。 为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震慑一众”的普法效果,促使广大经营者知法守法、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切实营造公平法治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2021年度遂昌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案例一:张某、杨某电子秤增加作弊功能案 2021年10月8日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收到消费者孟某投诉,张某、杨某在销售榴莲时电子秤计量称重为7.5斤,单价26元/斤,消费者自行称重为5.8斤。经检测,张某、杨某销售榴莲使用的电子秤增加有作弊功能,作弊范围为10%至60%,销售给上述消费者孟某时作弊范围为30%,作弊所得44.2元。 当事人为电子秤增加作弊功能,在销售榴莲时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为计量器具增加作弊功能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拟依据《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万元罚款。 案例二:2家药店违法发布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案 2021年4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2家药店举办超级周末狂欢促销活动,该活动发放的宣传单中印有厄贝沙坦片、阿司匹林肠溶片、午时茶颗粒、医用外科口罩等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上述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属违法发布处方药、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广告的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2家药店分处1万元罚款。 案例三:某信息公司侵害消费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底,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非法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调查,该公司通过微信、电话等渠道,以报名即可免费体验“0元课程”为幌子,非法收集个人的姓名、手机号、学生年级、薄弱科目、学习情况、所在城市等信息,并将个人信息数据筛选后以每条8-50元销售给网络教育培训机构。该公司非法收集、销售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数量巨大,已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刑事侦查。2021年4月28日,经公安部门集中收网,查获涉案个人信息数达900余万条,涉案金额1.5亿元,批捕3人,取保候审55人。 案例四:4起遂昌家装公司侵害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案 2020年6月,消费者向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接到家装公司短信、电话骚扰。执法人员对遂昌4家装饰设计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员工正对照着手中的信息表册打电话,信息表上是各楼盘业主的信息,包括业主姓名、房号、电话号码等详细的个人信息,且当事人无法说明信息来源。经调查,上述消费者个人信息是家装公司通过线下逐户收集、网络购买等方式获得本地消费者信息共5554条,用于业务推销和产品营销。上述4家公司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权的侵犯,遂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每家公司处1万元罚款。 案例五:朱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7月7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朱某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仓库内有著名商标的鞋底产品23741双,经商标所有人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耐克体育(中国)鉴定,标有上述商标的鞋底均为无授权的假冒商品。经查,朱某从网上购进商标侵权鞋底,于2021年3月底开始用微信账号对外开展商标侵权鞋底的修复和销售业务。朱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因涉案货值、数量较大,涉嫌刑事犯罪,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案例六: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1年4月8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贸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台机身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吨位标识为2.8t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在厂房内使用,执法人员通过升降机械平台查看了上述起重机的电动葫芦铭牌,确认2台上述起重机的起重量为5t,通过丽水特种设备动态智能监管平台查询,该公司使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经检验。 经查,某工贸公司系从外地某起重机械公司购进,因2.8t以下起重机无需检验,某工贸公司与某起重机械公司将实为5t的起重机冒充为2.8t起重机销售、安装、使用,逃避法定年度检验责任。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2家公司分处3万元罚款。 案例七:遂昌某艾灸馆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邢某某通过其经营的某艾灸馆播放视频等方式,宣称艾灸有“增补阳气”,“扩热、透热、传热”,适用于“肠胃不好”,“胃寒、宫寒、痛经”,“风湿、类风湿”,“保健保养、防病治病”……“ 找病、翻病、退病”等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功效用语的有效书面凭证。使用未经核实的网络视频信息并使用于每日多场次的集中商业宣传中,宣传其经营的艾灸功效与养生保健的关系,误导他人认知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依据《2021年以来,遂昌县市场监管局坚持“敢执法、能执法、善执法”的目标导向,统筹执法力量,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风险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八:遂昌破获特大网络销售假药案 2021年1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举报人称其网购精神药品疑似假药。执法人员通过查看产品包装标签、询问了解购买渠道,初步判断该线索幕后可能隐藏巨大违法生产销售假药链条。该局立即召开案情分析会,考虑到网络销售案件复杂性,秉持“人民至上、高压严打”的执法理念,立即将该线索移送公安部门,并成立联合专案组,对该假药线索开展追根溯源。 经过两个月的盯梢暗查后,案件脉络逐渐清晰。2021年3月,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遂昌县公安局远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共抓获包括主犯李某在内的犯罪嫌疑人9名,现场查获标识三唑仑片、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阿普唑仑片等字样各类假药1000余瓶,扣押手机18部、电脑9台。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小区成立工作室,将购买来的维生素药品标签洗掉,粘贴上自行仿制的三唑仑片、氯硝西泮片、艾司唑仑片、地西泮片、阿普唑仑片等精神类药品标签,将自来水冒充“听话水”“乖乖水”等催情类药水,通过QQ、微信等接单方式在网络上进行销售,仅2020年4月至2021年2月期间,该犯罪团伙就销售各类假药16000余瓶,涉案金额超千万元,受害人遍及港澳台以外的全国各个省(市、自治区)。该案的成功告破获得了省药监局局长徐润龙的批示肯定。 案例九:2家冷冻食品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1年9月,遂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2家冷冻食品店进行疫情防控检查,在店内冷库发现多箱未赋浙冷链码的进口冷冻叫姑鱼,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对应的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杀证明以及供应商的资质证明和进货票据。且涉事2家冷冻食品店此前均因销售缺失“三证一码”进口冷冻食品被处以警告教育行政处罚。 当事人明知进口冷冻食品存在“物传人”风险,采购食品时仍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进口冷链食品于“浙冷链”系统监管之外流通,增加了新冠疫情传播风险。上述2家冷冻食品店不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2家冷冻食品店分处5万元罚款。 案例十:吴某等4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1年3月16日,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县所有瘦肉丸制售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在吴某、徐某、谢某、邱某等人制售瘦肉丸中检出不得添加的铝成分,铝含量远超食品安全限量标准10至33倍不等,为不合格食品。 经查,吴某等4人为使制作的瘦肉丸风味、外形更佳,在瘦肉丸中添加了不允许使用的硫酸铝钾食品添加剂,且使用量远超食品安全限量标准,最高达33倍,长期食用铝超标的瘦肉丸足以引起人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骨骼系统病变等食源性疾病。上述吴某等4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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