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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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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三资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6年5月施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为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而我区先前出台的《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莲政办发〔2016〕14号)未能根据该《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规范;其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对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三资管理办法》制订的总体思路 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主要包括:规范债务管理,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规范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按《莲都区关于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的意见》(莲政办发[2017]41号)文件执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根据不同额度进行管理等。 三、修订依据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 四、《三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莲农〔2017〕41 号)文件执行。 村集体工程项目规范: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简称村“四套班子”)成员讨论同意,5万元(含)以上的要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书。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有关规定实施: (一)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工程预算需经村“四套班子”会议讨论同意,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四套班子”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5万元以下村“四套班子”会议讨论,5万元-10万元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自行招标。在招标前需经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并编制预算及图纸,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审定价格为标底进行招标。 (三)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乡镇(街道)的监督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将股东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四)应急工程。涉及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需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五)变更管理。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预算价10%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村“四套班子”讨论同意后,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10%(含)以上不满20%的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不满20万元的经村“四套班子”成员讨论后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同意,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和“三资办”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20%(含)或增加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如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施工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组道路、水利、路灯、自来水、排污、绿化、简易护坡、房屋内部装修等村级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可采用《莲都区实施“村集体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实施。 “村四套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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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三资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2016年5月施行的《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为全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提供了更规范的依据,而我区先前出台的《莲都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莲政办发〔2016〕14号)未能根据该《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规范;其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建设相关程序。对此,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三资管理办法》制订的总体思路 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主要包括:规范债务管理,设置债务规模警戒线;规范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要求严格按《莲都区关于加强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的意见》(莲政办发[2017]41号)文件执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要求根据不同额度进行管理等。 三、修订依据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浙江省违反村级财务管理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135号)、《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4〕9号)、《关于加强村级财务票据规范管理的意见》(浙农经发〔2015〕3号) 四、《三资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合理控制债务规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合理控制债务规模。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需要和债务偿还能力,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债务规模设置警戒线。 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村级非生产性开支监督管理的意见(试行)》(莲农〔2017〕41 号)文件执行。 村集体工程项目规范:村集体工程项目立项之前,经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班子(简称村“四套班子”)成员讨论同意,5万元(含)以上的要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审核同意后,将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效益性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形成决议书。村集体工程项目建设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有关规定实施: (一)1万元以下零星工程。工程预算需经村“四套班子”会议讨论同意,明确监管人,并做好材料与派工明细登记台账,人工、材料、机械款在工程结束后统一结算,结算价不得超过1万元;如需发包,按村级工程发包程序实施。 (二)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村“四套班子”会议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5万元以下村“四套班子”会议讨论,5万元-10万元股东代表会议讨论)自行招标。在招标前需经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并编制预算及图纸,由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以审定价格为标底进行招标。 (三)1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在乡镇(街道)的监督下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行公开招投标,并将股东代表会议记录、招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 (四)应急工程。涉及抗洪救灾、防台、道路塌方、山体滑坡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投标,但需经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各村不得擅自将工程定性为应急工程。 (五)变更管理。工程造价累计增加在预算价10%以内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经村“四套班子”讨论同意后,报乡镇(街道)“三资办”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10%(含)以上不满20%的或增加投资额超过10万元(含)不满20万元的经村“四套班子”成员讨论后提交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同意,报乡镇(街道)三资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和“三资办”备案。工程造价累计超预算价20%(含)或增加投资额超过20万元(含)的原则上不予审批。涉及变更的工程,变更会议记录作为工程结算审核或送审审核材料之一,所有会议必须在变更实施前如开,严禁先变更后补会议记录。 对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施工技术含量不高的村组道路、水利、路灯、自来水、排污、绿化、简易护坡、房屋内部装修等村级公益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也可采用《莲都区实施“村集体简易自建工程”模式试行办法》实施。 “村四套班子”成员本人及其近亲属、近姻亲属均不得参与本村建设工程和项目的投标、承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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