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和浙江省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25〕12号),现将丽水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丽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列入《丽水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统一行使相应事项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职权。 二、通告实施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案件和历史遗留案件仍由原业务主管部门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法治考核等责任。通告实施后,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三、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市县统一、同步的原则完成划转。 四、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2020年)》(通告〔2020〕第4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告(2021年)》(通告〔2021〕3号)、《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丽水市新增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2年)》(通告〔2022〕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丽水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丽水市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清单.wps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2025年)》的通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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